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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泽创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23 03:33:15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二)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上市办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等,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上市办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及对外宣传等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将发布内部刊物及对外宣传等文件报送上市办登记备案。

  第七十六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其他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等资料,上市办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第一时间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