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本公司财务部设立及管理关联人士信息主文档或库,其中应至少包括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含补充协议及修改协议等)。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关联交易信息,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本公司需遵守的披露等义务。本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就关联交易相关合规事宜与外部合规顾问沟通。
第十一条 本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本公司及子公司关联人士认定,并统计编制及更新关联人士名单;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金额进行监控,对于因业务需要可能出现超过框架协议年度金额上限的关联交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关联交易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制备关联交易规模测试表;协助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使关联交易信息符合有关会计处理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超出已批准的年度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后,本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新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关联交易金额的大小,先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子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前,应由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财务部根据拟新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的大小,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后,再由本公司通知子公司进行相关关联交易。本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由本公司相关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处理。
(一)子公司签订新的合同或进行新的交易之前,经子公司财务部门确认属于关联交易的,应由子公司书面向本公司报告,由本公司履行相关审批和披露程序;如子公司财务部门难以确认交易性质,子公司可将该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交本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确认交易性质。财务部负责将确认结果通知子公司,子公司据此履行相应的书面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拟与公司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的,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提交会议决策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当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定价政策、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具体由公司负责该项关联交易的职能部门制作。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已经按照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年的,应当每 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如已设置)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并有权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与本项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为与本项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